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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雇人,没发薪,没管理,将被判赔150万——无锡道翔公司与贵州铜仁用工责任纠纷

时间: 2026年6月17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29次

一、事件概述与背景

2022 年6-7月间,无锡道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道翔公司")在贵州铜仁承接杭瑞高速路面养护工程。事后应发包方要求签订的合同包含四项分项:乳化沥青粘层、沥青冷补料修补、沥青灌缝、微表处理。道翔公司仅实际施工微表处理一项,其余三项病害处理工程由当地王文书控制的屹鑫公司独立承接、独立施工、独立结算。

2022 年 7 月 21 日,屹鑫公司雇请的工人吴之良在前往病害处理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吴之良无责。王文书以聚安公司名义为吴之良购买商业保险,全程与道翔公司无关。

2023 年,吴之良家属陈桂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道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碧江区仲裁委作出生效裁决:吴之良由王文书雇请、管理、发薪,与道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全部请求。

2024 年 9 月,陈桂平起诉泓阳公司(发包公司),仅主张确认吴之良与泓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碧江区法院追加道翔公司屹鑫公司为第三人。2025 年 2 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却在本院认为部分越权突破不告不理原则、在原被告均未主张追责前提下单方认定道翔公司为用工主体。

此后,道翔公司上诉被拒、再审被驳回、申抗诉无果、信访被推诿。法院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被判实体担责为由剥夺道翔上诉、再审救济权利,但裁判说理部分的错误认定直接连锁引发后续工伤巨额追责,企业实质权益受损却被司法程序堵死常规救济路径;2025 年 9 月,铜仁市人社局依据一审错误判决,直接认定道翔公司为工伤责任主体;2026 年 1 月,铜仁市政府复议维持,使道翔公司面临150余万元工伤赔偿。

外地企业、无用工事实、无任何关联、被跨程序追责、全渠道维权受阻,现有生效仲裁文书、工程款结算单据、工人薪资流水、投保凭证、多方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均可佐证道翔无用工关系,却无法抵消一审裁判不当带来的连锁行政追责后果,地方保护色彩明显。

二、权益侵害与违规问题分析

1. 一审判决严重越权、程序违法、事实错误

原告仅起诉泓阳公司,未向道翔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法院追加道翔公司为第三人后,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主动给第三人定责,严重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 原则。

判决无视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无视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工资流水、保险购买记录、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强行认定道翔公司为用工主体,属于枉法裁判、事实完全颠倒。劳动仲裁作为法定前置程序已生效认定无劳动关系,一审民事判决在无新证据推翻仲裁结论的情形下反向否定生效仲裁结论,违背民诉法证据裁判规则与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2. 二审、再审恶意设障,剥夺企业救济权/

道翔公司上诉、再审均被驳回,理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被判担责、无上诉权请再审权。

但判决中的错误认定直接导致后续工伤追责,企业权益已实质受损。法院曲解法律、刻意回避实体错误,属于程序滥用、地方保护。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法院不能以未在判项列明责任为由规避说理错误带来的企业损失、封堵企业救济渠道。

3. 工伤认定与行政复议:行政决定事实依据存在重大瑕疵,法律适用错误

铜仁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虽未明确写明“依据一审判决”,但其认定道翔公司为用工主体的核心事实——即道翔公司与吴之良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与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中的错误认定高度一致。而该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表述,已被生效仲裁裁决、工程款结算单据、工人薪资流水、投保凭证、多方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所否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罗列了若干认定事实与理由,但均未对道翔公司是否实际用工、是否转包或分包、吴之良是否从事道翔公司承包范围内工作等关键事实进行独立核查,亦未排除一审判决中已被证据推翻的错误认定。

因此,行政决定的作出在事实上依赖了存在重大瑕疵的民事裁判说理,属于事实依据不充分、法律适用前提不成立。本案不具备劳社部12号、人社部34号文、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动关系明确, 劳动派遣、劳动者个用主体存动关系、企业违法转包/分包等适用条件,行政决定完全错误

4. 监督全面缺位、抗诉被拒、信访被推

检察院口头拒绝抗诉,不出具书面决定;纪委监委信访仅回复"向有权机关提出",不受理、不核查、不反馈。检察机关对于涉生效裁判、行政复议的法律监督申请,依法应当出具书面受理或不予受理文书,口头拒抗诉违反检察办案程序规范;信访受理部门需依法登记交办,单纯推诿答复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是否形成负责单位部门的地方保护闭环,外地企业维权无路、投诉无门。

5. 本质:地方保护主义、公权力滥用、排外欺商

本地企业屹鑫公司、王文书无责;外地企业无过错、无用工、无关联,却被层层追责、巨额索赔、名誉受损、经营受冲击。

典型的司法不公、行政任性、营商环境被破坏。同一事故项下实际用工主体、施工方免于追责,无关联外地中标企业被穿透追责,权责分配明显失衡,违背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基本原则。

三、事件严重性与影响评估

1. 企业层面:巨额赔偿、商誉崩塌、经营危机

直接被索赔 150 余万元;

维权律师费、差旅费、公关费等数十万元;

行业声誉受损、招投标受限、资质受影响;

合法企业被地方"围猎",经营信心彻底受挫。一旦最终赔付落地,将直接造成企业巨大的经营压力,后续区域高速养护类招投标项目大概率因涉巨额工伤纠纷被甲方限制准入,持续性影响企业存续经营。

2. 司法公信力层面:程序被践踏、生效裁决被无视

"不告不理"底线被突破,生效仲裁被否定,上诉再审被堵死,司法程序形同虚设、法律权威被削弱。个案突破民事诉讼基本裁判规则,会造成同类用工纠纷裁判标准混乱,动摇劳动仲裁前置制度的法定效力。

3. 地方营商环境层面:地方保护标签固化、招商环境受损

事件一旦扩散,将强化外界对贵州铜仁 "排外、地方保护、法治薄弱"的印象,严重影响招商与营商环境,长期损害区域经济口碑。异地基建投资企业会降低铜仁本地项目投资意愿,不利于当地招商引资与基建产业发展。

4. 社会法治层面:公平正义受损、企业安全感下降

无过错企业被追责、维权渠道全堵死,公众和企业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质疑,法治信仰受冲击。

(本文素材由当事人定稿提供,平台仅原样发布,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一切相关法律责任由内容提供方承担。)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8116204517873478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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