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我仍在服刑。”说出这句话的刘书海,当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际羁押时长却达到一年零55天。一晃三十年,该案的执行通知书与释放证明始终没有交付到他手中。宣判当天,他当庭提出上诉,却被直接押回看守所。这桩悬而未决的旧事,始于1996年9月13日那次没有文书的带走。
一纸判决,多出的55天羁押
1996年9月13日,刘书海被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带走。据他陈述,当时办案人员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直接将他带入检察院地下审讯室,连续关押五天四夜。
1997年,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鸡冠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书海身为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定为一年,可他被羁押的时间多出55天。按照刘书海的主张,刑期应当自1996年9月13日被带走当日起算,1997年9月中旬就应当刑满释放。但直到1997年11月6日,他才以取保候审的形式离开看守所,无端多被关押55天。更让他无法释怀的是宣判现场:他当庭提出上诉,审判长却将他押回看守所。根据他本人及家属的陈述,妻子为争取他出来,不得不向时任鸡冠区法院院长张福禄送去5000元,换来的不是释放,而是一句“取保候审,不能上诉”。
围绕这份判决,刘书海持续申诉近三十载。一次次递交材料,一次次追问,核心疑问始终没变:这份有罪判决,根基是否牢靠?
一问:没有税收执法权的警察,何来受贿的职务便利?
判决认定刘书海“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核心前提是他具备税务工作人员身份、能够利用税收职务之便。但他提交的证据显示,1992至1994年,其人事编制归属公安系统,警号2362609,工作证号62609,岗位是市税务局治安派出所所长。
据其提供的文件,黑龙江省编委、财政厅、公安厅文件规定,税务派出所“业务上以当地公安局领导为主,行政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任务是保障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省税务局黑税四字文件更是明文规定,警察不得单独征税,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一名没有独立税收执法权、无权处置税款事项的警务人员,如何能够利用税务执法的职务便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一旦犯罪主体的前提不成立,这份判决适用法律的基础又在哪里?
二问:“漏税”该罚五倍?法律依据在哪里?
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几家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漏税”,并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除补交税款外还应当处以五倍罚款。在刘书海看来,这恰恰是本案最经不起推敲的一笔——翻开当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刑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文给“漏税”设定过“五倍罚款”的处罚。
当年征管法里,五倍以下罚款,针对的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漏税并不在该处罚范畴。而本案判决所依据的1997年《刑法》第三条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一段找不到法律支撑的“漏税五倍罚款”,却被写进判决书查明事实。而这恰恰是检方指控刘书海为纳税人谋利的核心事实。如果所谓“减免五倍罚款”根本不存在,那“为纳税人谋取利益”从何说起?受贿指控赖以成立的利益输送逻辑,还能不能站得住?
三问:无手续、无举报人的五天四夜传唤,该如何定性?
刘书海回忆,1996年9月13日至17日,他在检察院地下审讯室被关押五天四夜,未在任何传唤证明上签字;办案人毕文利甚至对他说“你的案子没有举报人,是检察院二科自行立的案”。
无论1979年刑诉法,还是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均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五天四夜,是这个时限的十倍。
一个超时限近十倍、又无任何法律手续的羁押,法律性质是什么?在程序之外取得的“口供”,还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四问: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质证,庭审何以认定事实清楚?
庭审笔录显示,1997年5月27日开庭时,刘书海当庭翻供,称此前的认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并申请证人出庭,但证人未获准出庭;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笔录,未经当庭质证。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无罪辩护,指出定案仅凭“先供后翻”的口供、缺乏印证,电冰箱发票时间与指控时间矛盾,相关借款时间被“提前一年”。
证人无法出庭、关键证言未经质证,控辩双方的证据争议没有得到法庭回应。这样一场庭审,距离法律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差距究竟有多远?
五问:14小时电击、“三堂会审”之后,供述还真实吗?
刘书海及家属反映,羁押期间,他遭遇多种审讯手段:手铐吊挂、长达十余小时电警棍电击、手枪威胁、多人轮番审讯,身体留下右腿、牙齿损伤。其妻张志忠的证言也记录,他离开看守所时腿脚行动不便,牙齿受损。
如果有罪供述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取得,这份笔录还原的究竟是案件真相,还是办案方想要拿到的口供?
六问:多关押的55天,谁来承担责任?
判决作出时已超期、宣判送达时超期54天、取保出狱时超期55天。申诉材料里几组数字虽略有出入,但共同指向一个事实:刑期早已届满,人却被无故多关押近两个月。已经判了一年刑期的人,刑满之后,为什么迟迟拿不到一纸释放证明?
申诉近30年,仍在等待回应
刘书海称,他多年来先后提交多份申诉材料;2024年4月形成听证材料,2026年8月6日委托山东省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仲美递交刑事申诉书,请求撤销(1997)鸡冠刑初字第254号判决,改判无罪,并依法审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程序问题。
一纸有罪判决,一段非法超期羁押,一份迟迟无法拿到的释放证明。三十年来,刘书海手中一摞摞申诉材料,记录着这段被搁置的刑期。当案件程序正义布满疑点,当公权力的运行缺少有效约束,谁该为多出的55天羁押负责,谁该回应那句“法律上我仍在服刑”?一个普通人的清白应当被正视,这桩跨越三十年的案件,更需要得到直面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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