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人
赵衍德、刘巧(夫妻,塔城市圣鑫德砖厂 / 宏基砖厂全额实际投资人,2011 年塔城招商引资投资人)
联系电话:赵衍德 15299859664、刘巧 15099306503
住址:新疆塔城市公务员小区 5 号楼 4 单元 202 室
法律承诺:本文全部事实、缴费票据、红头文件、承包合同、公证文书、一至再审行政判决书、(2026) 新 4201 民初 1589 号采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现场影像、证人证言均真实完整,全套纸质原件可供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新疆高院、自治区信访局现场核验,本人自愿承担不实陈述、诬告对应的全部法律责任,恳请上级多部门联合督办彻查,挽回外地招商小微企业投资人全部合法损失。
一、案件基础事实:响应政府招商合规建厂,全额投入取得长期合法经营资质
2011 年塔城市政府主动招商引资,承诺全程协助办理手续、保障外来投资人经营权益。为化解当地农民工欠薪上访问题,赵衍德垫付前任经营者拖欠工资 57250 元,取得阿西尔乡库尔托别村 50 亩荒坡 20 年土地承包权(2011.6.1-2031.5.30),全额出资建设圣鑫德砖厂,塔城市招商局 2011 年 7 月 11 日出具招商引资证明,项目完整取得规划、立项、环评、用地预审全部审批手续,2011 年 7 月完成工商名称预核准,赵衍德登记为唯一实际出资人,并办理退伙公证,确认夫妻二人完整投资权属。
1.2013 年 9 月,塔城市自然资源局下发通知,要求 3 日内缴纳 10 万元采矿挂牌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我方分两笔合计缴纳 13 万元保证金(2013 年 9 月 10 万、2014 年 1 月 3 万),交易中心出具《竞买人资格确认书》,《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明确约定:竞得人缴清采矿价款后,保证金原路退还。
2.2014 年 3 月 21 日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采矿价款 86600 元、出让开采年限 2 年,矿区核定可采储量 3.2 万立方米;2016 年办理采矿权续期,另行缴纳探矿采矿使用费 29900 元。
3.自然资源局无故扣押《采矿许可证》长达 1 年 2 个月(2014.3-2015.5.22),缺少采矿证无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砖厂长期无法规模化合法生产;2015 年 5 月才领取证件,同年 6 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至此企业才具备完整合法生产条件。
4.建厂、基建、设备、环保配套累计总投入 453.96 万元,2017 年砖厂更名宏基砖厂,采矿许可有效期至 2018 年 5 月,矿山规划合法服务年限长达 13.75 年。
二、塔城市自然资源局多项违法行政行为(配套 (2026) 新 4201 民初 1589 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佐证)
(一)无投资人书面许可,单方抵扣 13 万保证金,截留 117500 元矿权资金,民事判决未客观认定全部违法情形
1.挂牌出让文件、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统一约定:保证金仅可在全额缴清价款后原路退还,如需抵扣价款必须取得竞买人书面确认。但自然资源局全程未出具抵扣告知书、未签署抵扣协议,未经赵衍德、刘巧夫妻任何书面同意,擅自从 13 万元保证金中划转 87600 元冲抵采矿价款,仅向我方儿子退还结余 42400 元。
2.叠加 2016 年另行缴纳的 29900 元探矿采矿使用费,该局累计截留我方矿权相关资金 117500 元。我方多次书面、口头申请退还剩余保证金及扣证闲置储量对应价款,均被粗暴拒绝。
3.我方 2026 年 5 月提起采矿权返还民事诉讼(案号 (2026) 新 4201 民初 1589 号),诉求返还截留款项 117500 元。法院判决以 “原告长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抵扣、合同已履行完毕、采矿证到期未续” 为由驳回全部诉求,但判决刻意回避两大关键客观事实:
① 长期扣押采矿证 1 年 2 个月,导致企业无法足额开采,2.4 万立方米合规储量闲置,对应采矿价款无对应开采收益;
② 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均约定保证金退还路径,行政机关无任何书面抵扣确认材料,不能仅凭单方记账行为推定我方同意抵扣。
4.依据《矿业权交易规则》,保证金抵扣价款应当履行告知、确认程序,行政机关单方处置资金属于违规占用,应当返还截留资金并支付多年资金占用利息。
(二)恶意长期扣押采矿许可证,联合安监扣押生产设备,造成巨额储量闲置、停产损失
1.《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前置材料为有效采矿许可证原件,2014 年签订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局无任何合法理由扣押证件 14 个月,直接阻断安监手续办理,砖厂仅能周末短时零星生产。
2.官方地质储量年报记载,两年核定可采 3.2 万立方米,实际仅开采 0.78 万立方米,超 2.4 万立方米储量闲置,已缴纳对应采矿价款却无法行使开采权;自然资源局联合安监部门扣押全套生产主机电机,设备至今遗失,企业彻底丧失生产硬件基础。
3.该扣证停产事实系我方无法足额利用采矿权、要求退还闲置储量价款的核心依据,但 (2026) 新 4201 民初 1589 号民事判决完全未采信我方提交的查档记录、开采量实测报告、停产证明等证据,事实认定片面。
(三)关键领证档案灭失,分管领导恐吓工作人员,拒不出具档案灭失书面证明,人为设置维权举证障碍
为证明扣证时长、领证时间,我方多次到自然资源局档案室调取 2015 年 5 月采矿许可证领取签字原始存档,工作人员检索纸质档案、电子台账后确认档案遗失。我方依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加盖公章的档案查询无果证明,分管领导当场警告窗口工作人员,逼迫其仅作口头答复、拒绝出具书面凭证。档案灭失、行政机关阻挠取证,直接导致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核心证据缺失,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刻意阻碍群众依法维权。
(四)周末无文书、无催告、无听证违法强拆,拆除范围远超土地复垦需求,三级法院仅确认程序违法却驳回全部赔偿
1.2021 年 7 月 3-4 日休息日,塔城市自然资源局未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未书面催告、未组织听证、未提前告知投资人,直接组织机械拆除全部厂房、职工住房、水电管线、生产设备、建材,损毁全部地上附着物,拆除范围明显超出土地复垦合理范畴。我方报警后,该局拖延两日才承认强拆行为,引导我方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行政赔偿三级审理情况:
一审 (2022) 新 4201 行初 3 号:确认强拆程序严重违法,但驳回 453.96 万元全额赔偿诉求;
二审 (2022) 新 42 行终 19 号:维持原判,不予采信环保整改、完整投资、关停文件全套证据;
再审 (2024) 新 40 行申 3 号:驳回再审申请,原审多处事实认定与客观书证相悖。
3.三级法院审理共性错误:
① 无视脱硫塔采购合同、2 万元定金付款凭证,虚假认定我方未投入环保整改;
② 无视土地承包合同、出资公证书、招商证明,否认夫妻二人完整物权;
③ 混淆 “产业政策关停” 与 “土地复垦” 两类独立行政行为,以复垦名义免除行政机关全部赔偿责任;
④ 一审审判长当庭承认案件存在行政领导干预审理,三级法院均未将公职人员干预司法、滥用职权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塔城市经信部门违法一刀切关停招商企业,违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政府承诺补偿至今分文未付
1.2017 年 9 月 9 日环保局下发停产整治通知,我方次日即签订脱硫塔采购合同、支付 2 万元整改定金,积极落实环保整改。仅隔 1 天,塔城市商经信委下发塔市商经字〔2017〕51 号关停文件,以 2010 年出台的淘汰粘土砖政策关停 2011 年政府招商立项的合法企业,2018 年 3 月再次下发关停通知,两次关停时我方采矿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主动招商引资、核发全套合法许可,不得适用早于项目立项的旧政策溯及既往、一刀切关停;当年全市 8 家合规砖厂同步关停,集体向市政府提交补偿申请,时任市长口头承诺上级专项补偿资金到位后统一发放,但直至曝光之日,无任何书面补偿方案、未发放一分补偿,453.96 万元建厂投资全部亏损。
3.2021 年砖厂被整体拆除后,场地长期荒芜闲置,村民杨万能出具书面证言佐证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土地承包权益持续受损。
四、行政机关八大违法违纪事实(结合两份裁判文书佐证)
1.违规单方划转 13 万元采矿保证金,截留 117500 元矿权资金:无投资人书面确认,违背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保证金退还约定,(2026) 新 4201 民初 1589 号民事判决未核查扣证停产、储量闲置关键事实,未支持退款诉求;
2.无合法依据扣押采矿许可证 14 个月,阻断安全生产许可办理,联合安监扣押生产电机设备,海量可采储量闲置,已缴采矿价款对应权益无法实现;
3.档案保管严重失职,核心领证档案灭失,分管领导恐吓工作人员拒不出具书面查询证明,行政不作为阻碍群众举证维权;
4.政策性溯及既往关停招商引资企业,违背招商承诺与口头补偿答复,拒不落实法定补偿义务,数百万投资无任何赔付;
5.周末休息日无任何法定文书、无催告、无听证实施强制拆除,超范围损毁厂房、设备、住房,暴力执法程序全部违法,已被两级行政判决确认;
6.长期扣押全套生产主机电机拒不返还,直接剥夺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基础;
7.2013 年以不予办理采矿登记胁迫缴纳保证金,事后单方处置保证金,前后行政行为相互矛盾;
8.自然资源局、商经信局相关领导干预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三级法院裁判明显偏袒行政机关,司法公信力受损。
五、系列司法审理双重错误(行政赔偿三审 + 采矿权民事一审)
(一)行政赔偿一、二、再审审理问题
1.全盘拒收、不予采信招商证明、土地承包公证书、环保整改付款凭证、两份关停红头文件、矿山储量年报、保证金缴费票据、档案室查档照片、村民证言等完整证据链;
2.作出与书证完全相反的事实认定,虚构 “投资人未落实环保整改、自行放弃采矿权续期”,刻意忽略扣证停产、行政强制拆除客观前提;
3.法律适用严重偏差,混淆《土地复垦条例》与《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规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赔偿责任;
4.未依法移送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领导干预司法的违纪线索,审判监督履职缺位。
(二)(2026) 新 4201 民初 1589 号采矿权民事判决核心瑕疵
1.事实认定片面,完全忽略自然资源局长期扣押采矿证、造成储量闲置、企业无法足额开采的关键事实,仅以合同书面年限认定 “合同履行完毕”;
2.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行政机关持有保证金抵扣审批、记账、告知全套内部档案,法院未要求行政机关出示我方同意抵扣的书面确认材料,直接推定我方默认抵扣;
3.未结合《采矿权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出让人原因导致无法开采应退还价款、支付违约金),未核算闲置储量对应价款,驳回全部退款诉求,实体处理不公。
六、四项核心督办诉求,恳请上级逐项核查并书面公开处置结果
1.追责档案管理失职,出具完整档案灭失书面证明责令塔城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加盖公章的《2015 年采矿许可证领取签字档案检索无果证明》,完整记录查档人员、时间、检索范围、档案灭失事实并附现场查档影像;彻查档案保管失职、分管领导恐吓工作人员阻挠取证问题,对涉事人员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全额返还截留资金并赔付资金占用利息全面核查 13 万元保证金、29900 元矿权使用费缴纳、单方抵扣全流程,确认无我方书面同意擅自扣款的违法事实;结合矿山储量年报核算 2014-2015 年扣证闲置储量对应采矿价款,依法返还截留款项 117500 元,并按照法定标准赔付多年资金占用利息,同步纠正 (2026) 新 4201 民初 1589 号民事判决片面事实认定问题。
3.启动全系列案件审判监督,纠正三级法院错误裁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 (2022) 新 4201 行初 3 号、(2022) 新 42 行终 19 号、(2024) 新 40 行申 3 号行政赔偿案件、(2026) 新 4201 民初 1589 号采矿权民事案件开展专项审判监督;全面采信我方全部客观书证,纠正 “无环保整改投入、自行放弃采矿权” 虚假事实认定;对干预司法、审理失职的行政、法院工作人员依规追责。
4.依法核算全部经济损失,落实招商企业政策性关停补偿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结合 453.96 万元建厂总投资、2 万元环保整改定金、土地长期承包损失、扣证停产经营损失、设备厂房损毁损失、人工成本损失核算全部实际投入,参照全国同类淘汰产能企业补偿标准制定公平补偿方案;核查 2017 年 8 家砖厂集体补偿申请及时任市长口头补偿承诺,完整书面反馈核查、处置结果并向曝光人公开。
曝光人签字:赵衍德、刘巧2026 年 7 月 15 日
配套证据清单
1.塔城市招商局招商引资证明、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全套审批文件;
2.50 亩荒坡 20 年土地承包合同、退伙公证书、全额出资凭证;
3.13 万元采矿挂牌保证金缴款票据、29900 元探矿采矿使用费缴费单据、《竞买人资格确认书》《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
4.2014-2015 年矿山储量实测年报、采矿许可证领取相关查档照片;
5.环保局停产整治文书、脱硫塔采购合同、2 万元整改定金付款凭证;
6.塔市商经字〔2017〕51 号、塔商经字〔2018〕23 号两份关停红头文件;
7.(2022) 新 4201 行初 3 号、(2022) 新 42 行终 19 号、(2024) 新 40 行申 3 号行政裁判文书;
8.(2026) 新 4201 民初 1589 号采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9.村民杨万能书面证人证言、砖厂拆除前后现场影像、强拆报警记录;
10.历年向自然资源局、市政府提交的退款、补偿书面申请材料。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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