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崇仁:山林维权与父子蒙冤的双重困局
一、山林确权:一纸老证的行政拉锯
江西崇仁县村民吴裕根,为祖辈留下的五座山林,踏上了数年维权路。


2018年,吴裕根在县档案馆查到关键历史凭证:1953年崇仁县Z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明确水打陂、狗打陂、仓下门口、仓下、木鱼汗五座山林,登记在排上村村民吴某子、吴某孙名下。根据族谱与村民证言,吴某子、吴某孙是吴裕根父亲的堂兄弟,二人1960、1961年先后离世,生前由吴裕根父亲抚养,按继承关系,山林使用权理应归吴裕根所有。

2022年5月25日,崇仁县Z府作出《不动产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将五座山林所有权确权给排上村小组,却完全回避了吴裕根核心诉求的山林使用权。吴裕根不服,于6月17日向抚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确三点异议:一是申请确权的是使用权,林地所有权本属集体,无需重复确权;二是裁决割裂了1953年老证与后续权属证明的历史传承,违背事实;三是裁决结论与申请事项不符,未解决使用权诉求。
同年9月13日,抚州市Z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申请,吴裕根的行政维权以失败告终。
更令人费解的是,该案在后续司法程序中,三级F院存在逆年限适用法律、违背历史确权政策的问题,直接导致维权失败。1981 年 3 月 8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发〔1981〕12 号《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但在 1981 年,崇仁县人民Z府却将已制作完成、加盖公章的空白林权证下发给村民张长刚,由其自行填写内容,并据此随意颁发崇山(林)权字第 030614 号和第 030615 号林权证,该证件并非依法依规确权形成,依法不能作为权属认定依据。最高人民J察院公布的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234 号也明确指出,先发放盖好Z府及公社印章的空白林权证、再由村民自行填写的,应当认定证据不足,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三级F院无视土改宪法原则、林业三定政策与最高检指导案例精神,仍以此违法林权证作为裁判依据,如此司法难以让人信服公正。
二、父子牵连:受贿案背后的权力困局
就在吴裕根为山林奔走时,其子吴高峰的人生彻底坠入深渊。
吴高峰原是崇仁县公A局巴山派出所辅J,2018年因受贿罪被崇仁县F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万元。判决书认定:2012年1月至2016年3月,吴高峰利用辅J职务便利,为非法经营赌博机的章某飞、邹某玲夫妇谋利,多次收受好处费共计31200元,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吴高峰始终坚称案件存在根本性错误,并提交《刑事抗诉申请书》,明确三项诉求:请求J察院抗诉、再审改判无罪、返还已追缴的31200元赃款。其核心理由直指原审致命缺陷:一是收取的31200元是时任所长下达的单位管理费任务,并非个人受贿,其中3万元已于2016年2月7日存入时任所长李某的个人账户,有完整银行交易单为证;二是原审供述系监察委刑讯逼供所得,关押期间致其膝盖受伤,被迫认罪,供述依法应当排除;三是原审未审查其提交的银行凭证、律师会见笔录等关键证据,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一)刑事判决:有罪认定的闭环
2018年8月17日,崇仁县F院作出刑事判决,全面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认定吴高峰以协调关系、提供保护为由,多次索要“好处费”累计31200元,用于个人开支;认定其多次通风报信、帮拿回被收缴的赌博机主板,为他人谋利;以自首、退赃为由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万元。
判决将辅J身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定罪,完全否定了吴高峰“执行单位任务、款项已上交”的辩解,明确“是否上交受贿款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二)民事维权:程序之门层层关闭
为追回3万元款项,吴高峰开启漫长民事诉讼:
1. 2019年,崇仁县F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 上诉后,抚州市中院2019年6月作出终审裁定,以“款项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受贿款”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 2021年,吴高峰申请再审,被中院以“超过法定期限”驳回;
4. 同年1月,吴高峰再次起诉,被崇仁县F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至此,吴高峰通过民事途径追回款项的所有通道被彻底堵死。
(三)刑事申诉:从申诉到抗诉的全面驳回
判决生效后,吴高峰持续申诉多年:
- 先后向崇仁县F院、抚州市中院、江西省高院提起刑事申诉,均被驳回;
- 2020年,父亲吴裕根代子信访,崇仁县F院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核查:3万元系杨德祥委托吴高峰代存的还款,并非上交的受贿款,但仍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2025年,抚州市J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再次确认吴高峰的申诉理由与证据相悖,认定原审判决合法,审查结案;
- 即便吴高峰向江西抚州市人民J察院提交《刑事抗诉申请书》,附完整银行凭证、律师笔录等证据,要求再审改判,仍未获得支持。
三、困局背后:维权无门的民生之痛
梳理整个事件,两条线索交织缠绕:一条是吴裕根跨越数十年的山林维权,手持 1953 年合法产权证明,却因三级F院逆法裁判、采信违法林权证,采用案发十多年后的法律,导致维权彻底失败;另一条是吴高峰的受贿案,从一审判决到申诉抗诉,程序层层闭环,却始终围绕 “单位任务、刑讯逼供、3 万元款项性质” 的核心争议,成为父子二人解不开的死结。
对年近七旬的吴裕根而言,行政复议的驳回,意味着行政维权之路彻底堵死,后续行政诉讼的漫长周期与复杂权属争议,让维权举步维艰。对吴高峰而言,刑事案底伴随终身,不仅个人前途尽毁,更让整个家庭背负沉重的名誉与经济压力。
这场横跨数十年的纠纷,本质是历史遗留山林权属问题,与基层执法、行政确权的现实矛盾深度交织。吴裕根的老证无法落地,吴高峰的申诉石沉大海,程序的合规性掩盖了事实的争议,让普通百姓的合理诉求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我们呼吁,相关部门重新彻查吴裕根山林权属争议,尊重历史凭证,保障村民合法继承权益;同时全面复查吴高峰受贿案,穿透程序壁垒,核查非法取证线索与款项争议,还原事实真相,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还普通百姓一个公道。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271353044795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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